文档介绍:西南政法大学 2005 级硕士学位论文
民事司法效果初论
导师:陈彬教授
作者:周勇
中国·重庆
二○○八年四月
内容摘要
民事司法效果,是指民事司法行为及其产生的司法结果作用于社会以
及社会接受或排斥该行为和结果的综合效应。提出这一命题,旨在将民事
司法置放于实际社会情景,以包括司法者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视角,全面审
视民事司法的过程、结果及其环境因素,避免评价民事司法的偏颇,保障
民事司法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民事司法效果作用周期的良性循环。本文
通过界定民事司法效果的内涵、分析影响民事司法效果的主要因素、影响
民事司法效果评价的主要因素、以及评价民事司法效果的基本原则,抛砖
引玉,以期推进对民事司法效果的科学评价,为民事司法的科学发展提供
新的思路。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对民事司法效果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首先,民事司法效果的提
出,其出发点是为了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或者说更像是一种弥补立法不
完善的权宜之计。其次,所谓民事司法效果,是指民事司法行为及其产生
的司法结果作用于社会以及社会接受或排斥该行为和结果的综合效应;其
中,法律效果可以表述为:法律应当成为法官唯一的信仰,是否在规范以
及制度层面严格遵循法律而实施司法行为,是评价法律效果的唯一标准,
在一个以严格遵循法律为司法目的的纯粹环境中对司法行为作出的效果考
察,即法律效果;而社会效果,本文认为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
内容:1、当事人、民众以及司法政策制定者三类主体,对于民事个案所作
出的社会评价;2、对司法政策的影响;3、对民众法律信仰素质的培养;4、
对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效果的内涵极为丰
富,现阶段处于显性话语地位的社会评价只是其内涵和表现形式之一,并
非全部。本章的最后,阐述了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产生分离的立
法原因、司法原因和社会原因,并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进行
讨论。
第二章对影响民事司法效果的主要因素进行初步探讨。本章所涵盖的
议题较广,但是本章并不对该议题本身进行论述,而是从现有理论的一般
观点出发,着重论述其与民事司法效果内在的联系,并试图对影响民事司
法效果的主要因素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覆盖性阐述。本文认为,影响民事
司法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五个:(一)现行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规范约
束功能与千变万化的现实民事法律纠纷之间存在着一个“两难选择”,我们
不应当固守僵化的文本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应当建立一个开放性的法律
体系。(二)司法能力的高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是一种艺术。包括专业
司法能力和综合司法能力在内的两方面的能力,都是一个合格司法者应当
具备的;(三)司法效益的高低。包括预期司法效益和实际司法效益以及民
事执行制度的有效运行两方面在内,司法效益的高低影响着民事司法效果
的优劣;(四)法官是否严格守法。作为代表司法主体行使司法权的法官,
其违法行为的诱因包括腐败因素和非腐败因素两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制度
改良来去除上述诱因,促进法官严格守法,从而得到良好的民事司法效果;
(五)充分重视当事人因素以及实现法官与当事人的充分互动。当事人与
法官之间的充分交流,不仅是通过程序参与原则来保障当事人合法程序权
利的必要途径,同时也是达到吸收当事人不满情绪,剔除当事人对民事司
法效果非理性评价,提高民事司法效果的重要途径。
第三章对影响民事司法效果评价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首先,本文将
评价主体分为三类,具体包括当事人、民众以及司法政策制定者,并以此
分类为基础就主体因素对民事司法效果评价过程中的影响进行分析。其次,
就评价对象因素进行分析。总体司法效果反映的是一个法域司法运行的整
体状况,而个案司法效果则反映民事个案诉讼过程以及裁判结果所作出的
评价,对象的差异将会影响到民事司法效果的评价。然后,就时间因素进
行分析。严格意义上讲,时间差异其实并非影响民事司法效果评价的一级
因素或原始因素,评价主体对于民事司法效果的评价在实质上是主体评价
标准不断变化的结果,但是在外观上则表现出与时间因素的紧密联系。再
次,就地域因素进行分析。地域上的差异将导致民事司法效果在总体和个
体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少数民族地区表现得尤为典型。最后,本文
从可接近性、可接受性以及可执行性三个方面,阐述评价民事司法效果的
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期建立一个评价民事司法效果的基本原则,
并期望各类评价主体能够以该基本原则为引导,尽可能过滤评价过程中的
非理性因素,使社会评价能较为客观地反映民事司法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