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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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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8/27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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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质效,根据《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镇政发[2017]52号),结合镇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江新区分中心、镇江新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建设工程、水利工程、政府采购、工业用地、农村产权交易等各类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的实施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等主体;竞争主体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主体;竞得人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受让人等主体。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镇江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政务办)负责镇江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协调管理。新区城乡建设局、新区财政局、新区社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易监督。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服务。第六条新区政务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召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负责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指导。(二)根据省市要求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三)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各方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四)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新区城乡建设(水利)、财政、社发、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依法履行交易过程监督、履约实施监管、行政执法等职责;依法对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发布、交易过程相关资料及合同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制止、纠正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一)新区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办)履行职责如下:;;;;、评标过程的监管;;;。(二)新区水利工程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如下:;、评标过程的监管;;;。(三)新区财政局履行职责如下:、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规定权限拟订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办法;、采购计划的审核,统计政府采购信息;;;,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四)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