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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作文-读后感-咬文嚼字读后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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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作文-读后感-咬文嚼字读后感.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8/2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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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初三作文-读后感-咬文嚼字读后感《咬文嚼字》是一份严肃、严谨而可读性强的杂志,本人虽然已经较长时间不再从事文字工作,但是仍然爱看这一类杂志和文章。最近一期(2017年第4期)的《咬文嚼字》,有四篇文章各有一处说法不确,现特提出不同看法,愿与四位作者商榷。第十六页《应是“奈河桥”》说:“奈河”是佛教所传地狱中的河名,河上有桥名奈河桥。谢按:关于奈河桥引用较多的是《宣室志》的记载:董观,太原人,善阴阳占候之术。唐元和中,与僧灵习善……行十余里,一水广不数尺,流而西南。观问习,习曰:“此俗所谓奈河。其源出于地府耶。”观即视其水,皆血,而腥秽不可近。观其语文,近乎道教;但是道教经典中也难以找到有关奈河桥或奈何桥的记载(或者有记载但本人未曾见到)。迄今并无佛教三藏记载奈河桥或奈何桥的发现,灵习也说奈河是“俗所谓”的,因此,说“'奈河'是佛教所传地狱中的河名”没有依据。《错把“行拘”当“刑拘”》一文(第二十一页)认为:被行拘者是影响治安管理的人,有错误行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教材: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0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被行拘者不只是影响治安管理的人,其行为性质更不是社会规范意义上的“错误”,而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违法(一般违法)”。在第二十九页,作者先引了一段他认为有语病的文字:宋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宋任渊注:“峪书此诗后云“京、洛间……(中略)蜡梅'”然后作者说:宋人任渊注释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用的是黄庭坚的诗后语,可见这段注释是黄庭坚自己的话。“峪”下加了人名线,表明黄庭坚自称“峪”。谢按:宋人任渊注释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的确“用”了黄庭坚自己写的诗后语,但这段诗后语是从“京、洛间”开始,到“蜡梅”结束的,《汉语大字典》的编写者已经用引号标明了。而“峪书此诗后云”这几个字,却是注释者任渊的话。所以应该说“这段注释是任渊引用了黄庭坚自己的话”,而不能说“这段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