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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9/8/28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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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制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二oo五年印制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三、本合同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行为。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权力;;、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五、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固定场所、人员等。六、本合同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七、本合同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八、本合同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九、本合同所称"专有技术"是指未公开过、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种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十、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已提前20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了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及有关经营能力的资料。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前先签订《保密协议》。合同编号:甲方(特许人):住所: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乙方(被特许人):住所: 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经营范围: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产品经营模式等。"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直接特许",即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复合区域特许",即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既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也可在特许区域内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特许经营授权一、甲方拥有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二、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直接特许区域特许复合区域特许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具有独占性不具有独占性第三条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