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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2018.3.2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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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2018.3.23.ppt

上传人:cjc201601 2019/8/28 文件大小:5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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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劳动法之二 —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竞业限制的法律性质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下之违约责任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的区别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的区别一、竞业限制的概念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自己经营同类业务。实质:是对雇员的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加以合理限制。为何规定竞业限制是基于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理念而产生对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主要是避免职工在辞职后,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身不由己”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第七条的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二、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 限于用人单位的核心涉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监、总经理、总裁等高级技术人员:如工程师、技术骨干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销售业务人员、总经理秘书、助理、财务等WHY:这些人员有机会接触或可能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