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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
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
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
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
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
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
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
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
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
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
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
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
每年的 6 月 1 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
叉。
,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
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
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 5 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
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
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
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
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4 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
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
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
式见附 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
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
中评审。
,择优确定支
持的项目。
,研究经费与
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
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 一
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
验收的依据。
请指南,于每年 8 月份对外发布, 9月20 日前受理重大项目
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
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 4)。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
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目进行时间为 1-3 年。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
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负
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教育部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对于研究期限为 2 年
以上(含 2 年)的项目,每年年底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格式
见附 2),由学校科技主管部门于次年 1 月 20 日前统一报送教
育部科技司。逾期不报者,将视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该校下一年
申报项目的限额。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经费为国家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关
于科学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列支,使用范围仅限于
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如:
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列入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
他支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
况(如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
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部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
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
由所在学校在三个月内报教育部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术水
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部可视情况同意或中
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需报
教育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