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1名词解释刑法1名词解释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体系;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立法解释;指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为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保护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刑事责任;指行为人队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地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结果加重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行为人出于同一伙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蕴含的阐述。学理解释;指有关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学者、专家、法律工作者等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属地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以地域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原则。属人原则。是指一国政府以人的概念作为其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原则。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从旧原则;是指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惩罚是由行为时的法律决定的和新法无关。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危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国刑法对此有相关规定。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直接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追求。一般,公安机关调查犯罪行为的时候,都会分析犯罪动机,犯罪心理,犯罪过程等。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