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上海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A-A+2013年7月30日15:23上海供水热线10条评论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015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的通知》(沪水务[2013]63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为更好地做好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的便民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一、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时间 1、实施时间按照《通知》要求,上海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内居民阶梯水价方案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2、实施周期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实施(结算)周期。2014年起居民阶梯用水量按年度周期计算水量分档基数。由于现行对居民客户有按单、双月抄表开账及按月抄表开账等多种方式,实际结算周期起止时间略有差异,但均为12个月。在某年度中,居民客户发生房屋转让、人口变更、新装水表等变化,将按月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户年用水量÷全年月份×核定月数),次年起重新以年度抄表为计算周期核定各阶梯水量分档基数。 3、新老水价衔接答:自调价实施之日起,按原抄表周期,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水费单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阶梯水价结算。2013年底前,按照半年周期确定阶梯水量基数,即2013年剩余时间内,第一阶梯户均0-11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户均110-15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为超过150立方米部分。二、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1、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的“一户一表”的居民客户; 2、合用表的居民客户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 3、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客户(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其中,,(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三、居民阶梯水价分档水量及价格上海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用水量为单位实施。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分档水量和价格见下表:分档户年用水量(立方米)自来水价格(元/立方米)排水价格(元/立方米)综合水价(元/立方米)第一阶梯0-220(含)-300(含) ②居民合用表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水价按照第一阶梯水平执行。③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等,,/立方米,其中,,(排水量按用水量90%计算,)。四、有关配套措施 1、“一户一表”的认定标准居民阶梯水价执行范围为市属供水企业供水区域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客户,原则上以住宅房产证明及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单位对应的一户一表。 2、合用表的认定条件市属供水企业服务区域内,居民客户一个水表及账单,对应两张及两张以上住宅房产证明或两本及两本以上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为合用表居民客户。合用表新老用户认定方式:对一般合用表(老用户)将在实施阶梯水价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