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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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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9]12号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有关单位,麓山景区及桔洲景区管理处,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岳麓科技产业园:
《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长沙市岳麓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长沙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岳麓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长沙市岳麓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15人,股东均须为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所辖境内者优先;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由区金融证券工作办公室按照“审慎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初核,经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审定。选择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还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同意。
第十条主发起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长沙市岳麓区所辖境内;
(二)企业信誉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较为雄厚;
(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且累计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长沙市岳麓区常住户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职人员;
(五)个人权属清晰且无异议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抵押、担保类资产)。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其它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