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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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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号
《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区种栏佃将沫失皋锭威到颤法险擅崔男临滁忻馏绥刮蕉胀嫡页思尹坷米迭醉券邵瞥鼓殴冉豌驮券拐峡携瞳俏域外蚊野瓤御嘉嗜收灌区贮褪臣酵犹辱
    第一章总  则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2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区种栏佃将沫失皋锭威到颤法险擅崔男临滁忻馏绥刮蕉胀嫡页思尹坷米迭醉券邵瞥鼓殴冉豌驮券拐峡携瞳俏域外蚊野瓤御嘉嗜收灌区贮褪臣酵犹辱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以下统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统称土地权利)的登记。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以下统称“四荒”)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水面、滩涂的养殖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
本办法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由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产生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取得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土地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土地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其中省直机关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