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鹿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
一、法定机关
鹿城区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10、《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1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项
19、《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20、《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2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六条
22、《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23、《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24、《环境信访办法》第三条
25、《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6、《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27、《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28、《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29、《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3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三条
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八、九、十八条
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3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35、《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36、《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
37、《新化学物质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