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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面临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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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面临的问题.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8/31 文件大小:5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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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在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面临的问题张程蛟(黑龙江省林口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林口157600)摘要:简述在审查批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面临的问题。关键词:审查批捕;宽严相济;问题“宽严相济”是当前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求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乂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然而由于种种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当前审查批捕中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不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首先、在我国虽然现行刑诉法中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法定条件,但逮捕、不逮捕的条件规定不具体。实践执行中难以准确把握,尤其对“无逮捕必要”的条件难以准确运用。其次,侦查机关对侦查和审查批捕中达成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尚无撤案权,因此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经立案无论是否当事人达成谅解都移送批捕或起诉,而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期间即使当事人愿意和解也无法律规定可以撤销案件。第三,由于现行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和解制度,没有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行使刑事和解权,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贯彻轻缓刑事政策的实施意见,但作为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并无相应的配套规定,仅检察机关一家执行难度较大。。“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长期以来一直在我国存在,加上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釆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罪即捕、以捕代罚、以捕代侦、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理念。。轻缓刑事政策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求得相互谅解。而在司法中,难免存在以钱求和,用钱消灾的情况,因此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是否存在用钱收买甚至慢天要价等情况,是否存在借适用轻缓政策而徇私徇情,这方面尚无比较完善的监控机制。如果适用不当,往往会造成司法不公的情况,甚至出现“以钱买法”用钱渎刑的情况。。0前许多地方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互协调沟通不够,导致各机关对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理解、认定不一,在此诉讼环节上适用了从轻、减轻处罚,而在彼诉讼环节上则有可能不予认定。如在对有无逮捕必要的认定上,侦査机关往往会站在“侦査工作需要”的角度去考虑,过分强调个案的逮捕必要性,而决定机关则要根据犯罪主体、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价奋无逮捕必要。又如一些基层法院为了审理方便,防止被告人不到案,往往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在押,否则就不予受理案件。由此延伸,奋些检察机关因受法院受理案件要求的限制,也对公安机关提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人为造成许多可能存在“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状况。。一方面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势必会使一些未成年人或轻微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