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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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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iris028 2019/8/31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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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江苏天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江苏天智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一、规范性问题1、请发行人详细说明:(1)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申报前一年增资入股的自然人股东披露近五年的履历)、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结合当时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其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2)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需纳税的金额及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相关代扣代缴纳税义务是否充分履行。(3)韩军的入股背景及原因,补充披露其个人详细简历。(4)股东的股东或合伙人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各直接或间接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间接自然人股东的背景及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故意规避股东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股权是否存在潜在纠纷。(5)本次发行申请申报后,汇凯泽天和威泰君汇的合伙人是否发生变动及其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及其主要内容,相关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否已缴纳。(6)2006年6月发行人更名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商标或商号纠纷,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7)发行人设立时股东世纪网络的股权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当时发行人使用了世纪网络的哪些资质及原因,说明沈雍钧的个人详细履历等背景信息;发行人2004年7月成立,8月世纪网络和沈雍钧就转让股权给欣网股份并让渡世纪网络控股股东地位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代为出资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目前世纪网络是否仍然存续,其主要经营业务和业绩情况。(8)欣网股份和徳骏通信的股权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企业性质、注册资本、主要经营业务、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目前是否仍然存续及主要经营业务和业绩情况,2005年4月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不一致的原因。(9)2006年7月许婧代持发行人16%股份的原因、受让款由徳骏通信垫付的原因、该部分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或持有人信息、许婧的个人履历等背景信息和由其作为代持人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协议、相关股东会决议的具体内容、后续股份代持解除过程、涉及主体及资金来源和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瀚创和瀚华的成立时间、出资来源及合法合规性、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股权历史沿革、主要经营业务及实际控制人等背景信息,目前是否仍然存续及主要经营业务和业绩情况等信息;瀚华后续是否实际支付了应付德骏通信的代垫股权转让款以及详细支付过程。(10)2010年12月德骏通信作为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发行人41%股权的详细过程、欣网股份的大股东富欣投资对欣网股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及过程,上述行为的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德骏通信受让发行人41%股权的原因、定价依据、结合发行人当时经营业绩情况说明受让价格的公允性、受让资金来源及合法合规性、实际支付情况、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及实现情况等具体信息。(11)德骏通信投资发行人后并未向发行人派出管理人员的具体原因、其投资目的、2012年6月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权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德骏通信历史上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存在相关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其转让股权的定价依据、价格公允性、履行程序及合法合规性;详细论证德骏通信历史上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却不控制发行人的商业合理性、历次受让发行人股份支付的金额以及对发行人的资金投入情况、占德骏通信当时主要财务指标的比例。(12)发行人历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认定依据、变动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相关纠纷或者潜在纠纷。(13)2012年6月瀚创按照获得股权的成本价将发行人16%股权转让给瀚华的原因,瀚创与瀚华的关系。(14)发行人2012年7月第三次增资的第二期出资第二次实缴资金实际到位时间、是否经过验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15)2014年12月和2015年4月石光捷分别通过转让其持有的盛世嘉和智永瑞的股权给石永信和王惠莉,以及后续盛世嘉和智永瑞又将其所持对应发行人股权转让给上述二人。请详细说明石光捷将其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转给其父母直接持有的原因及考虑因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上述二人股东权利义务的实际行使主体、上述二人受让股份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