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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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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8/31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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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山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后,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转)为国家所有的法律行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行政辖区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规范、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法定主体,负责审定征地计划、审批(核)“一书三(四)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协调和根据省政府的授权处理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是市土地储备计划外征收土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征地计划,负责做好征地前期及征地批后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并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做好纳入储备计划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征地前期工作包括:征地红线范围确定;征地动员和前期协商工作;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签订征地补偿意向协议;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确认工作;开展拟征土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工作,协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污染地块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明确污染地块后续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环境活动的实施主体;协助做好批前征地预公告和听证工作;预存征地补偿款、社会保障费用;组织编制“一书三(四)方案”和留用地安置方案等征地报批相关材料;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建筑物的清点和评估工作。征地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协助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张贴发布工作;完成征地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及养老保障费;落实留用地安置;依法缴纳征地报批相关税费;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项;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征地表决材料档案保存工作;清理并收回被征收土地;协助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处理解决因征地引起的相关行政诉讼、复议、上访等纠纷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等工作,落实属地责任。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拟定年度征收土地计划;是征地报批工作责任主体,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组卷及上报;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做好征地范围界线的确定、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使用林地手续;制作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助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组织批前、批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组织征地信息公开;协助市政府拟定征地计划,开展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等工作。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专户,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预存和支付,对预存专户进行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征地养老保障方案,出具社保审核意见书,联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征地批前养老保障方案告知和听证工作,将预收的养老保障资金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并做好养老保障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第九条市储备中心是市土地储备计划用地的具体征收土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征地相关工作。第三章征地计划第十条建立征收土地计划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征收土地滚动计划,控制征收土地的区域和面积。征收土地计划由自然资源局牵头征求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拟定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三年征收滚动计划的框架下,自然资源局根据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等确定的年度征地需求,结合市联席会议通过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和林地定额计划,拟定当年的征收土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结合征收土地的前期摸底、实施难易程度、项目建设先后次序等因素,确定征收范围和界线。第十一条明确征地要求。具备明确开发意向的项目用地才能纳入征地计划,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建设项目和储备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征地计划。纳入征地计划是开展征地前期协商工作和进入征地程序的先决条件。征收土地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50米等高线以下、25度坡以下,不占用生态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