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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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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文件石棉县财政局石棉县民政局石财社〔2015〕1号石棉县财政局石棉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石棉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石棉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石棉县财政局石棉县民政局2015年1月19日石棉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各类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县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城乡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各项支出。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救灾需要统筹使用。第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干旱、冰雹、雨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分为特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一般自然灾害。一次受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辖区人口的30%以上,视为特大自然灾害;需政府救助人口达辖区人口的20-30%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需政府救助人口达辖区人口的20%以下,视为一般自然灾害。第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后,村、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乡(镇),乡(镇)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半小时之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办和县民政部门(如为水旱灾害还需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查看灾情,会同有关部门会商核定灾情,并在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程度等情况,第一时间提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按照相应级别启动的条件,及时提请县政府发布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救助预案。在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行政村(居)委会每天8时之前将截至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上报乡(镇),乡(镇)在8时30分之前上报到县民政部门。灾情稳定后,行政村(居)委会应在1日内完***员伤亡、家庭财产(房屋)、农作物、畜牧业、林业、工业、商业等损失的核查,上报乡(镇),乡(镇)在1日内核实汇总灾情上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五条受灾乡(镇)应按照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办和民政部门(如为水旱灾害还需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第六条受灾乡(镇)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县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灾害救助范围及灾情申报第七条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办和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如为水旱灾害还需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调查灾情,根据上报的受灾人数和损失,分配和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第八条灾害救助范围:(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三)过渡***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第九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乡(镇)可按以下程序向上申请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