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论刑诉法修改对反贪工作
的影响及应对
我国现行的刑诉法自从1996年颁布以来,沿用至今已有10余年,已不适合我国国情,当前新型犯罪不断的出现以及过往的冤假错案,在尊重人权和迫切需要健全法制的新时期下,我国旧刑诉法暴露出诸多缺陷,在此前提下,刑诉法修正案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准备,在今年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并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加大惩治***、***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给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深入思考。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以及应对方法笔者认为有几下两点:
1、***难度加大。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表明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侦查机关掌握的材料、证据律师都有权随时阅卷,关键在于尚未***阶段,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后,有可能帮助其毁灭证据或窜供,侦查机关与律师竞赛的不仅仅是时间,掌握关键线索也与律师不对等,给***增加了难度。
对以上情况主要应对方法为:转变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高度重视初查工作。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的侦查模式,改变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善于经营线索,围绕初查工作,认真研究,吃透案情,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加大初查力度,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
2、犯罪侥幸心理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运用沉默权,对一切有关犯罪的问题拒绝回答,以逃避法律制裁。这对***犯罪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