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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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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8/31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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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稿)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集美北路(集灌路-集美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需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三社村集体土地15189平方米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属物,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厦府办〔2016〕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方案。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集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联系电话:0592-6293920邮政编码:361021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人民政府地址: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大道2199号涌泉工业园联系电话:0592-6367088邮政编码:361023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集晟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征收工作点:灌口镇涌泉工业园区灌口镇政府附楼1楼联系电话:0592-6157837四、基本情况(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17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7〕739号)所批复范围为准,具体角点坐标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以实际放样为准)。(二)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五、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一)补偿方式: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二)安置地点:灌口三社安置房1#楼、3#-1楼、3#-2楼。(三)过渡方式:自行过渡。(四)评估时点: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五):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为准。: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为准。六、产权、应安置人口认定原则(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二)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住宅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受赠与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三)产权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产权面积应按各自份额合并计算。(四)持有合法批建手续,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集美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给予合法产权补偿安置。(五)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以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为依据,属“一户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积合并计算,属“多户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计算。(六)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认定办法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七、房屋主体补偿(一)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为本征收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同一征收项目存在多个安置房地点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取平均值。(二)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按“拆一补一,不补差价”计算;超面积安置的,超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缴交购房款;人均合法产权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人均50平方米给予安置。实行产权调换的,办理土地房产权证所需的税费按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