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幸福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为方便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说明书。在本说明书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险种特点
􀁺保单分红,额外惊喜
􀁺满期回报,稳健增值
􀁺身故给付,彰显保障
􀁺保单贷款,资金灵活
􀁺领取方式,灵活多样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
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天后因疾病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我们按照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附加险
合同已交保险费的,我们在退还上述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的同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
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我们按照《幸福附加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给付过重大疾病保
险金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不再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
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
同的现金价值。
主要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资产配置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不高于20%。固定收益资产方面,
主要是按现金流匹配、久期匹配原则,以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为主,适当配置优质信用资产
(企业债、公司债、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协议存款等);权益类资产方面,主要配置封闭
式基金,适当配置开放式基金及优质股票,其中股票以一级市场为主。
红利及红利分配
􀂋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为利差和死差,利差为因分红资产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评估利息率导
致的盈余,死差为实际经验死亡率低于评估死亡率导致的盈余。
􀂋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的红利为现金红利,即红利分配后直接以现金形式将盈余分配给投保人的方式。
􀂋红利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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