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定及思考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日益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为此,以联合国为首的国际组织先后多次召开国际预防犯罪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文件,这些规定已成为国际社会预防和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我国政府已于1998年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我国批准该公约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在今年全者提问时指出,该公约即将由全国人大批准。作为国际社会重要、基础性的法律文件,一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其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规定将对我国未成年人案件侦查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该公约以及与之相关的联合国其他有关未成年人刑事侦查规定作一简要回顾,供有关部门及人员参考。
一、国际刑事准则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的有关规定
由于未成年人在年龄、心理和智力等方面与成年人有着显著的差别,国际社会从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福祉出发,制定了一系列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文件,其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此外,《儿童权利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均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侦查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下列原则:
(一)及时侦查原则。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条第二款(乙)规定“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尽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侦查时限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在联合国其他司法文件中,上述精神得到了切实的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在不得已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情况下,少年法院和调查机构应给予最优先处理,以最快捷方式处理此种案件,以保证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国际社会之所以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时限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尽可能避免像对待成年人刑事犯罪所采用的冗长的法律程序那样对未成年人今后成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未成年人案件中迅速办理正式程序是首要的问题,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成年人在心理和智力上就越来越难以(如果不是不可能)把法律程序和处置同违法行为联系起来,以至于妨碍法律程序和处置可能会达到的任何好的效果。
(二)权利保障原则
为了尽最大程度避免未成年人在案件侦查中可能受到的伤害,国际社会一直非常重视被拘留或被监禁未成年人获得监护人或专业法律人士帮助和保护的权利。《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一俟逮捕就应立即将少年犯被捕之事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如无法立即通知,即应在随后尽快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指出“如果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是青少年或者无能力理解其权利,则应有主管当局主动进行本原则所指的通知,应特别注意通知其父母或监护人。”这里,主管当局包括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