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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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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luyinyzha 2019/9/1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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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必将越发重要。下文是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通告”、“意见”、“决定”。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的内设机构。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制定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第十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一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内设的相关业务机构或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可以联合起草。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在发布之前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三)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第十五条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政府法制机构的受理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需进行论证的,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审查期限内。第十六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三)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未与有关部门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以及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五)结构不合理,文字表述不清、存在严重歧义的。第十七条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