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3
文档名称: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doc

格式:doc   大小:57KB   页数:9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19/9/2 文件大小:5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节约用水规章制度节水管理制度南通宏德机电有限公司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本公司的用水管理,节约资源,防止浪费,建设节约型企业,促进公司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员工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惯,做到“随手关水”、“人走水关”,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4、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5、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要每日检查、节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6、车间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节约用水规章制度篇二: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1、杜绝长流水。加强教学、科研、生活用水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间、学生宿舍盥洗室、实验室等用水设备较集中的地方,要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跑、冒、滴、漏现象。2、自觉养成节约用水、随手关水的良好****惯。洗漱、洗涤衣物等尽可能少用水,要用容器盛水涮洗拖把等,尽量避免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3、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倡导水资源的二次利用和循环使用。4、校园绿地用水和景观环境用水须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5、积极采用节能型供水系统和用水设备,加快对全校地下给水主管网的老化管道进行更新改造,安装和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6、学生浴室、开水房实行设备智能化节水系统改造。7、对节水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级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节水规定、浪费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水费1-3倍的处罚。Xx小学节约用水规章制度篇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为贯彻节约用水的方针,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以获得节约用水的经济效益,减少单位无效用水的水费支出,特制定本节约用水管理制度。1、单位成立节约用水领导小组,统筹全单位的姐节水工作。2、深入宣传节约用水工作,提高职员的节水自觉性。重点做好每年节水宣传周的宣传活动。3、建立由各单位(车间)办公室主任为主的节水监督网络,负责各区域的节约用水监督工作。4、单位维修部门应及时抢修损坏的用水设备以减少跑、冒、滴、漏的损失。5、新建项目的用水设施,必须落实节水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核准。设计时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将落实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6、改造项目同落款要求相同。将节水措施列入工程竣工验收内容。7、凡使用冷却水与循环水的用水设备均应在设计与施工时采用水循环装置,禁止直排水的浪费。8、对单位内的节水器具,使用部门应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良好状态,保持应有的节水效能。9、单位水电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的供水管网,用水器具加强监督管理,对有节水效益和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好个人报请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单位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单位规章制度不合理问:我想请问一下,我觉得单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规章制度中有些不太合理合法,我想在仲裁中一并主张无效,但是在我和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说: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这样的话我还能主张吗?答:我们首先要肯定地回答,你当然可以要求裁决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无效的。所谓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非针对个别事务的处理的规范总称。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自己制订的,但又能够象法律一样约束企业内的所有员工,因此法律不得不对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作出限制,并不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一制订出来就是有效的。那怎么样的规章制度是无效呢,我们如何判断规章制度是不是有效呢?由于法律并未对规章制度生效要件做出直接的明文规定,专家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其体现的法律精神以及基本法理,归纳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所谓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体现了规章制度必须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指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就决定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主形式通过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