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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19/9/2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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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伯责任,除本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4、《保险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5、《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6、《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7、《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篇二: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时如何解除保险合同的退费处理1、合同解除前提及手续要求(1)投保人自已提出退保申请:此种情况要投保人亲自填写"终止合同申请书",连同保险单、投保人身份证明和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交给本公司业务员代为办理或亲自到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2)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发现保户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知义务的,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这种情况,由保险公司向保户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寄达或由业务员送达保户。2、解除合同时退保金计算(1)退保时,投保时间未满两年或未缴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