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当前农村特困户供养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文章认为,当前农村特困户供养存在对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完全实现应养尽养、供养标准低、供养对象识别不准确和挪用或侵占供养资金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在法治思维主导下采取适度扩大供养对象范围、提高供养标准与注重脱困能力培养和就业机会公平并重、构建统一的信息核查机制、构建利益诱导机制及“顶层设计与基层广泛参与相结合”的监管机制等具体对策。下载论文网[关键词]农村特困户;财政供养制度;社会救助;法治思维[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5)02-0087-04 农村特困户供养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创新农村特困户供养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兜底性制度安排。当前由于城乡二元化结构体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农村特困户供养问题颇为严重。因此,编织一张能够兜住农村特困户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使其不至于陷入生存困境,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和公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宪法学说以及“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的社会保障理念为指导,以解决农村特困户供养问题为目的,以河南、山东、安徽、河北和山西为主要调查区域,对农村特困户供养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调查,归纳总结出了当前农村特困户供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一、农村特困户供养工作现状 。调查发现,各地政府在解决农村特困户供养问题上对各种红头文件颇为重视。迄今为止,各地不仅先后制定了有关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或救济的红头文件,而且实际上也将这些红头文件作为开展农村特困户救助的主要依据。然而,2014年5月1日《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行政法规已经将农村五保户、城市特困户以及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统一整合为“特困户”,并将全体“特困户”全部纳入国家供养范围,行政法规要求各地政府要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细化特困户供养规则。但是,直到目前为止,仅能见到零散的政府红头文件,尚未见到统一的针对特困户供养的地方性法规或更高级别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调查发现,目前各地农村特困户供养政策涉及范围比较狭窄,各地政府文件规定的供养对象仍然仅限于农村五保户,而对符合国家供养条件,但不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农村特困户的供养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各级政府对农村特困户的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停留在暂时性、小范围的临时性社会救助上,从而导致部分应当得到国家供养的农村特困户实际上却无法享受到国家供养。比如,目前仅有个别省市将某些典型的疾病,如艾滋病,血友病患者纳入农村特困户供养范围,而残疾、长期慢性病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常年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仅纳入低保和临时救助范围,而没有纳入国家供养范围。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特困户之所以迟迟没有被纳入国家供养范围,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化结构体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在经济体制上推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对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而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则主要交给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有限,再加上传统的农村社会保障方式是家庭保障,因而只有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民才能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供养,而其他不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家庭,即便经济条件再困难,最多也只能享有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临时性、低标准、小范围的社会救济。 。按照《农村五保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特困户供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然而,调查发现,农村特困户供养标准普遍不及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0%,仅能勉强维持吃饭、穿衣等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无法满足改善住房、社会交往、教育及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其他精神生活需要,更无法满足基本的医疗需要。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低与以下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尽管目前国家是担负农村特困户供养的法定义务主体,但实际上承担供养义务的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政状况决定了供养标准的高低;二是地方政府对供养性质的理解和认识。目前,地方政府大多是从社会福利和政府馈赠层面上理解和认识国家供养,因而各地供养标准必然仅限于维持最基本生活需要。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力度,受利益驱使,农村特困户申报竞争越来越激烈,农村特困户甄别认定工作难度也随之增大。具体原因有五:一是目前农村特困户家庭经济信息采集、核查与申请都是村委会、居委会主要工作人员来完成的,乡镇和县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对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形成有效监督;二是目前各级政府还缺乏统一的家庭经济信息共享平台,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