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监管难点分析[摘;要];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新的车险条款费率制度。车险费率的改革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和改进服务,增强竞争能力,同时,使被保险人得到实惠。但车险费率改革也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加大了对费率厘订差异化条款和费率、保底费率、费用、理赔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偿付能力等方面的监管难度。为此,应加紧建立分险种车险数据库,完善定价机制;严格界限,避免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加紧建立多次报价下的价格同盟,努力消除恶性竞争;分险种实行封闭式管理;消除险种之间的补贴;增加市场主体,建立高效率的垄断竞争的市场;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调动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的自觉性。一、车险费率市场化加大了监管的难度(一)对费率厘订的监管难。数据积累不足的问题直接困扰着保险公司制定合理的费率。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实行从车费率,对车辆的风险因素有了一定的积累,而对决定出险概率具有重要作用的驾驶员的从人因素几乎没有考虑。同时,我国的保险公司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管理模式,难以达到分险种的费率厘订。此外,假数据、假帐本、假报表问题非常严重,统计指标严重失真。这都严重制约着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厘订,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费率很难保证不是“拍脑袋”费率,作为基层保险监管机构由于受人力、精力、时间等因素影响,也很难对“拍脑袋”费率进行核实。(二)对差异化条款和费率的监管难。本次改革实施了随车、随人、随地区的差异化定价模式,同时各公司可以实行差异化的条款。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对地区实行差异化定价,就容易产生逆选择。管理学差异化定价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即:企业对价格至少有一定的控制力;有可能根据价格弹性的不同把企业的产品市场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市场;企业的市场必须是能分割的。从目前的监管实际看,存在着大量地区之间相互承保的现象,即是没有分割的市场。如果市场不能分割,那么,消费者就有可能都去低费率市场投保。这样费率较高的地区的车险业务就会流失。各地区费率之所以不同,是由于各地区的损失率、费用率、竞争激烈程度不同等因素造成的。如果高风险的标的享受到低费率,就意味着定价的失真。因此,地区差异化必须严格禁止车辆异地承保。此外,由于公车驾驶员的随意性,人的差异化价格也难以实现;这就为保险公司人情核保留下了空间。(三)对保底费率的监管难。-车险费率改革方案从监管者的角度看,保持市场的稳定是根本出发点,而从公司的角度看,在市场博弈中赢得主动是其根本出发点,二者很难统一。为了防止无休止的降价,本次改革方案设置了费率底线,即利润不能为负。但是,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遵循的是管理的“关厂决策”理论。该理论阐明了企业只要边际收益大于边标就可生产,,为了减少损失,很可能允许利润率为负,突破费率底线。在考虑到当前和未来的利润时,为了挤跨竞争对手在寡头垄断市场往往还会采用限制进入定价法和价格报复策略。事实上,当前公司普遍存在重规模、轻效益的情况。同时,这种规定没有考虑各家公司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国外尤其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承保利润大都为负,企业的利润来自于企业的资金运用。目前,由于考虑到资本市场的不成熟,新《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运用仍然管得很严。如果将来允许公司自由,那么,保险公司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