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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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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169号
分类导航:房产土地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2011-02-11
关键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阅读全文】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王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产权人或者单幢住宅内产权人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产权人或者住宅产权人及有关非住宅产权人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从日常维修费或者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鞍山市房产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鞍山市财政局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交存和统筹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非住宅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到市房产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当地现行房改成本价2%的比例向市房产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产权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种产权类别的,按照建筑面积最大的产权类别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