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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6.ppt

上传人:yunde113 2014/2/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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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6.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已不存在,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归于消灭。
区分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中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合同效力的停止——指债务人通过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它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此时合同关系并未终止,只不过效力暂时停止而已。抗辩权消灭后合同关系恢复。
合同的中止——指合同的中止履行,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只是处于暂时停止状态,等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或者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的效力永远不再存在,已无恢复的可能。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须有法律上的原因。自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发生之日起,合同关系即在法律上当然消灭,无须当事人主张。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可分为下列几种情形:
(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互相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一)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债务履行的几种情况:
;
;
;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合意解除)
约定解除——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003年江西南昌市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浙江舟山市红雨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雨公司)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红雨公司为食品公司定作5000万只榨菜包装袋,红雨公司以食品公司的电报和信函通知来组织生产、发运。同时约定红雨公司先为食品公司垫付资金生产500万只包装袋,其后每交货一次,食品公司在收货后5天内付一次款,合同终止时结清账目,合同有效期2年。2004年3月底,。此后,双方的合作开始出现问题。2004年4月27日,食品公司按照红雨公司经理的电话约定,到舟山取货,红雨公司在收取4万元提货现金后,却告知食品公司因无流动资金,无
钱购买原材料,因而无货可提,食品公司人员只好空手而回。鉴于红雨已无生产能力,经双方协商,食品公司分数次最终于2004年9月27日付清红雨公司先前垫付的35万元给红雨公司。,双方结清了账目。食品公司认为其与红雨公司的合同关系到此已经终止,在剩余的5个月的合同有效期内与红雨公司再没有业务往来。
2005年4月8日,红雨公司以食品公司未在合同有效期内未向其完成5000万只包装袋为由,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食品公司承担违约并支付违约金4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食品公司败诉,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审理中,红雨公司认为,食品公司2004年4月27日到舟山取货却无货可提,因此双方协商返还垫付资金结清账目合同终止的说法不是事实,表示其并未接到食品公司来提货的电话通知,且按照合同约定,红雨公司根据食品公司的电报和信函来组织生产、发运,食品公司人员到舟山来与提货无必然联系。红雨公司还认为,返还垫付资金是因为食品公司想单方终止合同而采取的主动行为,账目结清并不等于合同终止,不影响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上诉方食品公司说到舟山提货却无货可提,被上诉方红雨公司对此否认,而上诉方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其所述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双方账目结清,上诉方认为经双方协商合同终止,被上诉方对此表示否认,但上诉方未能提供有关经双方协商合同已经终止的证据,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出现了法定解除情形,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
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或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当发生不可抗力,并且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