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标准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物内部及周边地区安全技术防范用视频安防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技术要求,是设计、验收安全技术防范用电视监控系统的基本依据。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94)  2、《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5-94)  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J232-82) 4、《民用闭路监控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5176-92)  6、《公安部监控设备安装规范》(GA27-92)  7、《中国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5176-92)  8、《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 72:97 ) 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0、《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三、技术要求1、所选用的摄像机、快球、监控主机,必需提供应商的经营资质证,电源线、云台控制线、视频信号线需采用阻燃线,所选用产品必需有产品合格证、器材检验报告,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防范技术要求。2、摄像头和监控主机的选用,必需考虑产品先进性和互换性。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在技术上应具有适度超前性和设备的互换性,为系统的增容和/或改造留有余地。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尽量采用与公司正在使用监控产品同品牌的系列产品,以保证系统的维护方便。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基于对现场的实际勘察,根据环境条件、监视对象、投资规模、维护保养以及监控方式等因素统筹考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有关风险登记和防护级别的要求,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设计任务及建设方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3、准确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在现场环境条件和所选设备条件下,对防护目标进行准确、实时的监控,应能根据设计要求,清晰显示和/或记录防护目标的可用图像。 4、完整性 。系统应保持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和实时性,即无论中间过程如何处理,应使最后显示/记录/回放的图像和声音与原始场景保持一致,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的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声音特征等方面均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的相似性(主观评价),并且后端图像和声音的实时显示与现场事件发生之间的延迟时间应在合理范围之内。还应对现场视频探测范围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以便获得现场的完整的图像信息,减少目标区域的盲区。  系统应能对前端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能给出视频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5、联动兼容性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与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联动。当与其他系统联合设计时,应进行系统集成设计,各系统之间应相互兼容有能独立工作。对于各个分店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够提供相应的通信接口,以便与总店的网络连接,实现远程监控,形成综合性的多媒体监控网络。          6、视频探测设备应能清晰有效地(在良好配套的传输和显示设备情况下)探测到现场的图像,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      7、视频探测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环境照度不满足视频监测要求时,应配置辅助照明。       8、根据系统规模,可设置独立的视频监控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