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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中国通信服务渝通建〔2011〕4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职能管理部门、各分公司:为规范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定了《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公司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公司与员工依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劳动用工制度。第三条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实行“试岗、在岗、待岗”动态管理,做到职务能升能降,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六)劳动纪律。(七)保密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新进人员首次可签订1—5年期劳动合同。(二)专门引进的特殊人才可根据实际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员工本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7年。第七条试用期规定新进员工试用期原则上1-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签,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的要求、程序办理。第九条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所需时间确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十条劳动合同由公司综合办归口管理。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因工(公)及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及中国通信服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司员工的奖惩、考勤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四章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第十四条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五条公司员工统一执行国家、地方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者为三个月,五年及其以上者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及其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者为六个月,五年及其以上十年以下者为九个月,十年及其以上十五年以下者为十二个月,十五年及其以上二十年以下者为十八个月,二十年及其以上者为二十四个月。第十七条员工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十八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待遇按公司考勤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规定的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