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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理解与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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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sssmppp 2019/9/4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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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理解与应用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一个国家的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从严打到宽严相济是我国对于刑事政策的调整。只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使轻罪与重罪分别得到妥当的处理,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它是实现公平正义、发扬民主与法治、维持社会安定有序的内在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应用不尽一致,甚至导致扩大化、简单化的错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能够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如何能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值得法官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的认识。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具体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意,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当代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对此“宽”指出了三种表现形式: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即本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基于某种刑事政策的要求,不作为犯罪处理;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罚措施;某些情况下,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经过刑事和解,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使案件得以了结。具体到司法实践中,一是要充分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犯罪构成要件上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不可枉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任意将其刑事责任扩大化。二是要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在个案公正的基础上,做到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三是要充分尊重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刑事自诉案件和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或经调解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不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笔者对此理解为:严格是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是指打击犯罪严厉,对于严重的犯罪给予从重处罚;严肃是指司法活动中,办案人员司法公正,没有徇私舞弊、徇私枉法行为。从“严打”到“宽严相济”,表象上是刑事司法政策的转变,其本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但一味求“宽”,则可能有失偏颇。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从严的标准应该有两个:一是国家法律、社会反映要求从严,即该犯罪属重罪,或社会反映强烈、关注度高,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要从严处理;二是当事人要求从严,即犯罪人无法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矛盾无法调和,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严处理。这就要求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国家政策、社会形势以及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所持的态度,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尽可能的避免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从而达到社会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济”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正因为宽严具有相对性,没有宽则没有严,没有严也就没有宽,因此,应以宽严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同时也注意到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做到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罪而宜。三是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釆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要做到宽严相“济”,笔者理解为应将二者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宜简单地归结为各自独立的'‘对严重犯罪从严,对轻微犯罪从宽”。宽缓与严厉两方面应当彼此协调,有机结合,反对将二者割裂开来,向最重和最轻两个极端发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刑罚时既要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又要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实行区别对待。从刑罚适用原则看,应当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一方面对于有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后拒不悔改的犯罪人,应当依法从严制裁;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