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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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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jackzhoujh1 2019/9/4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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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余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政府民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号)、《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16]18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江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赣财扶[2018]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新余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支持贫困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扶贫资金惠及贫困人口。资金预算与资金分配市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扶贫资金。各县、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确保扶贫投入与扶贫任务相适应。市、县级扶贫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内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县(区)、重点扶持乡镇、扶贫工作重点村以及其他贫困区域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各县、区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本地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再开支除“雨露计划”外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市级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可从市级投入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据实安排专项业务经费。除按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外,各县、区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安排使用,各县、区财政应足额保障项目管理经费和扶贫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四)弥补企业亏损;(五)修建楼堂馆所以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由各县、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年度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和实施计划、资金整合方案按规定安排使用。各县、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有效性。各县、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