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神木县人民政府:神木县刺绣厂(以下简称刺绣厂)和神木县工艺美术厂(以下简称工艺美术厂)均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登记设立的小集体企业,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先后倒闭解散。近年来,两企业的原有职工陆续开始上访,并提出三方面要求:1、对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进行改制;2、向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的原职工移交两厂原厂址范围内不动产的产权;3、为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原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我单位接受贵处委托,指派张军律师通过调查了解,现就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原职工上访所涉事宜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均为小集体企业,不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对象。集体企业又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体集体成员共有、实行共同劳动、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不同,集体企业的产权属于集体成员共有而非全民所有。集体企业及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形成了大集体企业和小集体企业两种类型。其中,大集体企业财产虽名义上仍属集体成员共有,但职工工资和福利均参照国有企业标准执行;小集体企业的财产名义上属集体成员共有,但职工工资和福利标准由集体企业自主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等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我国的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改制,概括的讲是指政府为增强企业活力,通过法律方法对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对国企职工依法进行安置。我市在企业改制实践中,主要方法则是以国有企业资产充抵职工的安置补偿费用,从而实现企业产权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变。作为由政府主导实施改制的企业,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其一、改制企业必须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二、需要改制的企业客观上必须仍然存在;其三、改制企业的职工必须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然而,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却并不具备企业改制的条件:首先,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虽由的企业性质却是集体企业,而非由政府设立并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其次,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已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先后倒闭解散,客观上企业已不复存在,丧失了改制的必要性。再者,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的职工并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其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安置并非政府义务。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均不属于国企改制对象,上访人员的企业改制要求依法不能成立。鉴于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较为复杂,且对于真正的集体企业,政府无权对企业改制进行干涉,故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任何法律规范或政策对集体企业改制进行调整。二、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原厂区范围内的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为国有资产。刺绣厂是由神木县社队企业局于1981年出资兴办并注册成立的;工艺美术厂是由神木县社队企业局和神木县城关公社于1980年共同投资兴办的。刺绣厂和工艺美术厂的性质虽登记为集体企业,但两厂的投资均全部来源于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神木县社队企业局和神木县城关公社,吸纳就业的职工均未对企业进行任何投资。在对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界定工作中,“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是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有鉴于此,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