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允价值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文献综述报告
班级:08会计学号:D08520205 姓名:李萍
一、前言
(一)研究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经济环境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以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政策己无法完全符合现今的经济环境,历史成本计量反映的账面价值严重偏离其实际市场价值,这就使得公允价值计量这一新的计量模式应运而生。
为了保持国际趋同,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方法,其中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明确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近年我国房地产价值不断攀高投资性房地产行业成为投资热门的背景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无疑具有重大的利好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房地产已经不能简单的适用固定资产准则,传统的以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政策已无法完全符合现今的经济环境,历史成本计量反映的账面价值严重偏离其实际市场价值,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2006)[2]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全面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增加了一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应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韩艳华(2011)[9]指出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有缺陷,实务应用同样存在诸多问题,因此这样一个对企业有利的政策目前并未被大多数上市企业所采纳,为何会形成这样一种现状,如何对公允价值计量进行改进推广,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研究的问题,而这也是本文的切入点和研究目的所在。
笔者也认为尽管单独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已就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初步定义和使用方法有了一定规定,但基本准则中并没有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进行详细说明,也没有具体的公允价值准则,这极大地阻碍了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应用和发展,所以我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和会计理论界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前提下,尽早提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及应用体系。
(二)相关概念介绍
对于什么是公允价值,目前各国准则机构都给出了明确规定。FASB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有序交易中,卖出资产所收到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价格”,IASB为“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交易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杨鹰彪(2002)[33]指出如IAS32规定,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这一定义的基础是假定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不打算或不需要清算,不打算大幅度削减其经营规模,或以不利的条件从事交易。黄羽佳,张永冀(2007)[10] 归纳SFAS与IFRS中公允价值的概念比较如下:
SFAS
IFRS
不同
交易价格
脱手价格
没有强调是脱手还是入手
定价主体
市场参与者(不限于实际的交易者)
自愿交易当事人(实际存在的交易者)
相同
前提假设
持续经营
交易条件
有序市场,平等主体,自愿交易
笔者从以上不同定义看出,各个会计机构对公允价值的表述虽然不完全一致,但这些定义中都包含两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