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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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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doc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19/9/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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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研究姚息文摘要:经济发展往往伴随着环境的牺牲,这是一条老旧的工业化道路。事实证明,这样的道路是牺牲明天的美好换取今天的利益,往后要付出的往往是更大的代价。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正侵蚀着农民群众的生存基础。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问题,只有从法律层面去约束违法行为,才能遏制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度保障法律意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看到人们的生活品质不断提升的同时,我们应该留意身边的环境是否如初。当下,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和乡镇工业壮大崛起,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大气污染、滥用农药化肥、生物多样性破坏等,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正在考验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一、当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保护不完善纵观我国整套法律体系,由《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办法》、《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构成。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针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极少提及农村环境保护,因此也就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操作性不是很强。有的法律法规中有一切较为陈旧的规定,已经不能够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造成有法不能依的困境;有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个总的规定,模糊且无法界定,这种不具体的规定是法律不完善的直接体现;在整个法律构成中,各种相关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律规章制度中,有的重复规定甚至有的相互矛盾。以上种种都使得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困境重重,发挥不出应有的效果。(二)执法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监督管理不到位正因为法律体系不完善,所以执法过程中的依据非常模糊,不能明确哪些能处罚,哪些不能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以至于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久而久之给民众一种违法不究的错觉。有些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环境安全,但由于法律依据不明确,只能套用行政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惩罚效果,不利于形成良好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政府监督主体不明确、环境监督管理不到位也是其中一个重大的问题。农村环境污染分布广泛、情况复杂多样。与之相对应的乡镇级行政执法单位却未明确设立。县级机构本身力量有限,管理范围大且分散的农村生态环境显得力不从心。除此之外,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缺乏配合协调,一切职能交叉的范围相互踢皮球,最终无人监管。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投入也不够,以至于职能部门有心监管却无力执行。所以说,造成管理监督不到位的原因是多重的,需要我们各级政府部门协调、重视,共同努力方可完善。(三)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薄弱生活在乡镇村屯的居民环境保护意识相对淡薄,没有其他的增收点,只能够涸泽而渔。比如广西多地广泛种植速生桉,以前普遍认为速生桉经济效益好,容易种植,因而大面积推广。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端逐渐显现。由于速生桉对土壤水分、养分的需求极大,广泛种植会引起地下水位下降,久而久之容易造成地表硬化,土地贫瘠。加之农民对化肥的使用没有节制,一些毒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