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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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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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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家铁路局制定、调整并发布。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列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目录的企业,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国家铁路局公布。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五)无知识产品侵权行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生产设备、设施及相关计量器具明细表;(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专业等材料;(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有效运转的证明材料;(六)相关标准、技术条件、设计和工艺等技术材料;(七)试验、验证、考核、认证等产品试验验证材料;(八)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审查意见;(九)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十)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规定。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可向国家铁路局提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行政许可申请。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八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专家评审或检测、检验。第九条国家铁路局需要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的,应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十条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第十一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二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认定证书。第三章证书管理第十三条认定证书应注明企业名称、生产地点、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认定证书变更手续。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