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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上传人:aluyuw1 2019/9/6 文件大小:8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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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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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增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引进重大项目,优化区域产业结构,促进经济优质高效增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增城区(含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针对项目引荐人、项目投资方、招商载体业主、招商主体等对象,分别给予招商引荐奖励、重大项目落户奖励、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招商载体奖励、镇街及部门招商鼓励奖等。第三条增城区鼓励引进以下产业项目:(一)先进制造业项目。重点引进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整车和核心零部件研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专用设备等)、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光伏光电等先进制造业项目。(二)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及物联网、研发设计、服务外包、检验检测、文化创意、商贸会展、生态旅游、健康养生、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项目。(三)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第四条重点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一)投资方属于近三年位列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50名或全省前20名的企业。(二)投资项目属于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及方向的产业,其投资项目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三)投资项目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业项目或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在增城新设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以及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五)投资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型企业。(六)其他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前五名龙头企业。第五条本办法奖励或扶持范围不包括金融、房地产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增城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国资部分)等。第六条所有引进项目均需通过区项目评审机制评审落户,并依法在我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招商引荐奖励第七条对在我区引进区外资金投资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由投资方认可,且在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开发区招商局等其中一个招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给予招商引荐奖励。项目投资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不纳入奖励范围。第八条招商引荐奖励标准:(一)引荐先进制造业项目。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外资项目按申请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内资项目按申请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美元)奖励标准800万以下实际到位注册资金×4‰800-3000万(含800万)实际到位注册资金×5‰3000-6000万(含3000万)实际到位注册资金×6‰6000万以上实际到位注册资金×7‰,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元)奖励标准5000万以下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4‰5000万-2亿(含5000万)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2亿-4亿(含2亿)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6‰4亿以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7‰(二)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按项目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三)引荐重大项目。引荐的内外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引荐人在规定所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第九条申领招商引荐奖励需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一)申请书;(二)《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备案表》;(三)《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申请表》;(四)引荐人为机构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原件核对),引荐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五)外资项目提供注册资本实际到位证明材料(验资报告或外汇基本账户流水证明),内资项目提供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建设合同及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六)统计主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收入证明材料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七)项目投资方出具的确认书;项目属多方投资的,由出资额超过50%的一方或多方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书;(八)经区委、区政府审议同意项目落户或项目通过评审证明材料;(九)申请重大项目追加奖励需同时提供符合第四条相应条件的证明材料;(十)其他需要的资料。第十条引荐人的奖励资金,内资项目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项目按核准奖励金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种货币的汇率折算***民币支付。第十一条同一项目同一奖项的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