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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顾生等等 2015/12/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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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税后利润分配-计提盈余公积及法定盈余公益金的法规条例归纳 4/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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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益金财企〔2006〕67号[93]财工字第474号 2006财政部令第41号国务院令第301号
日志原文:http://blog./people/!bWVuZ2xpOTA1NUBzb2h1LmNvbQ==/
   关于税后利润的分配,2006年1月1日以前,内资企业提取比例至少为盈余公积10%,法定盈余公益金5%。外资企业至少提取企业发展储备基金10%,不提取盈余公益金。《公司法》实施后,内资企业也可以不再计提法定盈余公益金。由此无论内外资企业,都必须计提10%的盈余公积,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内资企业2006年前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使用。 相关政策归纳如下:
关于计提盈余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益金的规定:
 
A.《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第二条、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 [93]财工字第474号) 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C.《企业财务通则》(2006财政部令第41号) 第五十条: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