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合同法小论文.doc

格式:doc   大小:32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同法小论文.doc

上传人:读书百遍 2019/9/6 文件大小:3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同法小论文.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同法小论文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司法适用之困境和补足【摘要】:侵权和违约的竞合是责任竞合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我国关于侵权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方法规定在《合同法》第122条。本条所确立的“择一选择”的诉讼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择一选择”却面临着某些情况下不能使债权人得到全额补偿的现实困境。鉴于此,尝试引入“一并选择”的方法加以解决。【关键词】:《合同法》第122条;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竞合;择一选择一、我国处理侵权和违约竞合的现行规定《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此条可以发现,我国不仅明确承认了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存在,还将其解决办法明文规定。从此规定来看,我国针对侵权和违约竞合的处理倾向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但我国法律之规定与此学说似乎又略有不同,可以认为是“有限制的自由竞合说”(处理侵权和违约竞合的通说有三种,即法条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又分为请求权自有竞合理论、请求权相互影响理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一方面,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发生竞合之时,所产生的两种请求权两种请求权各自独立,受各自的法律所约束,彼此不相干扰,但受害人在诉讼时不得同时诉讼,只得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择一选择,这一点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并无大异;但另一方面,对其有所限制,主要是对请求权处分的限制,在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中,认为既然两个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自然可以进行包括转移在内的处分,但如果我国社会也同样允许这样的肆意处分,必然会引发社会的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我国法律禁止了这种请求权的转移,对权利人处分请求权进行了限制。我国对于请求权的自由竞合的限制还体现在,请求权选择并未完全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之约定。事上,在一般情况下,任凭当事人自由选择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但是,当事人在选择时如果得以任意选择,那么便可能对于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比如诉讼时效、精神损害赔偿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事前约定(比如明确约定请求权的选择)置若罔闻。为了保护法律的强制性权威和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的完整性,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应当优先做如下考量:第一,在造***身损害并可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之时,即使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的约定,也应当适用侵权责任处理;第二,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合同约定,并且一方的违约仅仅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则适用合同责任较为合适;第三,假如当事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虽然一方行为并未造***身损害的情况下,自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这里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串通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对第三人的追究自然不能以违约责任进行追究,这是基于合同相对性的限制;第四,在产生竞合之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则原则上依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当然,当事人一般在约定之时大多约定仅承担违约责任;第五,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减轻当事人之注意义务之时,比如在无偿保管、赠与合同之中,应当从法律规定;第六,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减责或免责条款,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应当给予减责或免责的考虑。二、我国《合同法》中处理侵权和违约竞合时“择一选择”的现实困境《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对于侵权和违约的竞合处以了“择一选择”的方式,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