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厦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住宅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开展本市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受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与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在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满一年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可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经评审取得的各星级标志和证书,其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评价标识的申请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八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应当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与公共建筑除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外,还要求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违反相关规定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厦门市土木建筑学会接受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2份;
3、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
4、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
5、绿色建筑自评估报告;
6、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一式2份;
2、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工程立项批件;
3、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4、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5、自评估报告一式2份;
6、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所有申报材料的刻制光盘一份。
第十条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组织绿色建筑与节能委员会专家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提供书面材料。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通过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审并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审定,报住房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