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辽、金、西夏和元朝
三、辽和金的主要
法律典籍
(二)金国法制:
初期采用女真****惯法,无成文法。熙宗皇统年间编成一体适用的《皇统制》,为第一部成文法。金章宗泰和元年修成《泰和律义》,法制实现全面汉化。
辽和金的主要法律典籍
(一)辽国法制:
初期实行民族分治,辽圣宗时开始法律汉化进程,辽道宗时最终修成辽汉一体适用的《咸雍重修条制》789条。
四、元朝法律制度
(一)元朝立法概况
1、部落时期的立法--- 《大札撒》
“札撒”——蒙古部落首领发布的命令,初时无文字记录。成吉思汗(铁木真)时将训令、札撒和原有****惯用文字记载下来,于1225年颁布,史称《大札撒》。元朝建立后,集会时诵读《大札撒》成为王朝仪式。
《大札撒》的特点:
1)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2)原始性、迷信成分浓厚
2、大蒙古国时期的立法
郭宝玉定《条画五章》,是蒙古国第一次“汉化”立法,奠定了元朝立法的基础。
耶律楚材上陈《便宜一十八事》,进一步抑制蒙古将领的骄横贪财。
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立法过于简略。
3、建元以后的立法
1)《至元新格》(世祖)
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内容简单,不敷实用。
2)《风宪宏纲》(仁宗)
3)《大元通制》(英宗)
以“前书”为基础而制,共2539条,分为诏制、条格、断例、别类三纲一目,是一部法典性质的法律集成。
4)《元典章》(英宗)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为元朝地方官自行编制的法律汇编。分为前集和新集,前集共60卷十大类;新集不分卷列八大类。全书以六部划分门类,为明、清律体例之滥觞。
5)《经世大典》(文宗)
全称《皇朝经世大典》,至顺二年成书,共880卷,分为十门。
(二)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1、刑事方面
刑罚:以七为尾数的笞杖刑;折杖法与徒刑;流刑死刑和刺字。
刑罚适用的特点:蒙汉异法异罚
1)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
2)犯窃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
3)蒙古人和汉人犯罪的管辖机构不同。
2、民事方面:
买卖与典当:
损害与赔偿制度:
婚姻与继承制度:
特殊的婚姻形式
入赘
收继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