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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出口卫生注册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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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yzhluyin9 2019/9/7 文件大小:17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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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出口卫生注册基础知识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依据开展出口卫生注册的主要依据《出口食品生产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包括其附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程序性文件》的通知》(国认注[2002]47号)、《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监督管理计划》等。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分类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食品的风险程度,公布和调整《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对《注册目录》内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对《注册目录》以外食品的生产企业实施卫生登记管理。注册产品目录分类号产品类别Z01罐头类Z02水产品类(不包括活品和晾晒品)Z03肉及肉制品Z04茶叶类Z05肠衣类Z06蜂产品类(不包括蜂蜡)Z07蛋制品类(不包括鲜蛋)Z08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不包括晾晒品)Z09糖类(指蔗糖、甜菜糖)Z10乳及乳制品类Z11饮料类(包括固体饮料)Z12酒类Z13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不包括炒制品)Z14果脯类Z15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Z16食用油脂类Z17调味品类(不包括天然的香辛干料及粉料)Z18速冻方便食品类Z19功能食品类Z20食品添加剂类(专指食用明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第十条评审依据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㈡对列入《P体系的产品目录》(附件3)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评审依据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P体系的产品目录》由国家认监委公布和调整。P体系的产品目录序号产品类别1罐头类2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3肉及肉制品4速冻蔬菜5果蔬汁6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不合格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对评审合格的,核发给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和注册(登记)编号,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卫生注册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卫生注册企业颁发。卫生登记证书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印制,以直属检验检疫局名义向卫生登记企业颁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企业的卫生注册资格自动失效:㈠卫生注册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㈡卫生注册企业的生产车间改建、扩建、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㈢1年内没有出口注册范围内食品的;㈣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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