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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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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docx

上传人:bai1968104 2019/9/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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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23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02-08【生效日期】1993-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云南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1993年2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我省城乡集体企业改革,多方探索集体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形式,通过理顺企业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结合我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在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中引入股份形式,形成兼有股份制资金联合和合作制劳动联合的新型企业制度,是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第三条第三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目的:完善城乡集体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原有的性质和本色,建立健全责任制;拓宽集资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筹集企业发展资金,造就一种损益与共、休戚相关的企业共同体。第四条第四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原则: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以企业所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切实维护集体财产,严格按有关规定明确产权归属;遵守国家法令,根据市场要求,自主安排企业生产和经营;原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不变。第五条第五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方法与步骤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以下方法步骤进行:(一)首先要对原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理;(二)依据资产清理后的资产帐面值和市值对企业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委托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评估,资产评估的结果报审批部门确认;(三)对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划分归属,明确产权主体;(四)按照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体制运行。第二章股份的构成第六条第六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股份的构成必须在对原企业现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产权的归属后来确定。第七条第七条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侵犯各经济成份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财产所有权的界定,应当根据各种经济成份“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确定其归属。改制企业的全部存量资产,采取追溯原始投资来源的办法,按照各方比例划分归属。第八条第八条股份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设置为:(一)集体股。由企业历年积累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以及企业无形资产中的商誉、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构成。企业依照国家政策规定,经批准减免的各种税金和无偿资助,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归属受惠企业,作为集体股。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主资产”,归属现有企业,作为集体股。集体股可依据在职职工的工龄、贡献、责任大小等因素部份量化分解到每个职工,量化到人的部份,只作为分红依据,不得将其抽出分到个人。量化到职工的资本量,不得超过集体股资本总额的40%,在此前提下,各企业量化比例大小均在审批实施方案时确定。也可不量化到人,集体共有,按原财务处理办法转入。(二)法人股。由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投资组成。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其依法可支配的固定资产、自有资金及新技术、发明专利、先进工艺投资或转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