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赔偿关于我国《合同法》损害赔偿规则的思考关于我国《合同法》损害赔偿规则的思考摘要:当前,中国经济已深深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工具,在国内外贸易中不可或缺,相应地,其纠纷也越来越普遍。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损害赔偿规则即是纠纷的救济手段之一。关键词: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适应国际法发展趋势,确立了合同损害赔偿规则以规制违约行为。一、损害赔偿规则是违约救济手段之一关于违约责任的立法体例,国际范围内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以违约形式为基础构建违约责任,即分别规定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暇疵履行(包括部分履行)等违约形态及各自的补救措施。二是以救济方法为中心构建违约责任,即列举各种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包括补充履行)、减低价款、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以及应用每项救济方法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国际法制发展的趋势主要采用第二种方法。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一方违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该条文是关于违约责任的总结性规定,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手段被置于并列的地位,不存在优劣先后之分。可以说,该条文和CISG第45条立法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