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部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状况。在这一部分中,从年刑法对诈骗犯罪的实施者本人的掩饰、隐瞒行为不能构成洗钱罪。再次,笔者对洗钱罪主观要件的认定作了论述。根据我国刑法第酢ⅰ缎谭ㄐ拚》及《刑法修正案》中的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的,构成洗钱罪。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到,洗钱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以“明知”为条件。笔者从对“明知谌莸把握和对“明知潭鹊呐卸狭椒矫娼辛瞬觥T凇懊髦内容的把握方面,认为“明知”的内容仅限为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若行为人只明知财物系犯罪所得,并不明知系上述特定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则应构成窝赃、销赃罪,不构成洗钱罪。而在对“明知’’程度的判断上,则赞成“知道和应当知道说’’。这种观点认为,所谓“明知侵5阑蛴Φ敝5朗撬舜邮露酒贩缸铩***陛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洗钱。这里的知道是指确定、明白知道之意。‘‘应当知道’’则指有充足的理由和根据怀疑是犯罪所得。最后,笔者对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作了认定。分别阐述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界限,洗钱罪与窝藏毒品、毒赃罪的界限,洗钱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洗钱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以及洗钱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洗钱问题的处理到对清洗毒钱行为犯罪化的首次立法反应,再到我国新刑法叨┕讨泄赜凇跋辞铩娜妨⒂氡浠詈蟮月日《刑法修正案对“洗钱罪”的进一步补充,笔者对这几个阶段洗钱罪的第四部分: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构想。随着中国加入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刑事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不足。目前中国的反洗钱法已经出台,这说明中国反洗钱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发展、与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迅速接轨的时期。为适应反洗钱犯罪的发展的需要,对刑法中有关洗钱犯罪的规定再作修改和完善已十分必要。这一部分,笔者分别从四个方面作了系统论述。第一方面,上游犯立法状况作了详细论述。
融途径实施因此。如果依照淞约》规定,我国刑法把洗钱罪仍规定在‘‘破名包括许多具体罪名,但是,从司法实际需要和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发展趋在今后刑法修改中将洗钱罪的‘镆供”、协助扔糜锶∠簟5谌矫妫罪范围狭窄,应适度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七类: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仅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限定为上述七类犯罪,虽然每一类罪势看,我国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仍过于狭窄,应该进一步扩大,扩大为‘嘻品犯罪、走私犯罪、***陛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严重犯罪’’,而严重犯罪的范围可限定为法定最低刑在有期徒刑鲈乱陨系姆缸铩U庖舶盐夜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围绕着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洗钱活动纳入洗钱罪刑事规制范围。这样的范围既符合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也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标准。第二方面,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应扩大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从世界各国洗钱罪主体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上看,对上游犯罪主体可成为洗钱罪主体的问题已经有了共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规定显然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打击,也不利于加强洗钱犯罪的国际协调与合作。因此,笔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还有待/ㄉ贤卣购屯晟啤6缸镏魈逋晟频淖罴虮愕淖龇ň褪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利于国际合作,应增加洗钱的行为方式。在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上,为更清晰地了解洗钱的特征,更准确地打击洗钱犯罪,建议借鉴国际及其他多数国家的规定方式,在刑法规定中对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作出修改和完善。具体可以参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设计为:‘邢铝洗钱行为之一,处⋯⋯:;弧⒆H没蛘咦R聘梦シㄋ眉捌洳氖益的;鳌⒀谑胃梦シㄋ眉捌洳氖找娴男灾省⒗丛础⑺诘亍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者所有权的;鳌⒀谑胃梦シㄋ眉捌洳的收益的;袢⒊钟小⑹褂酶梦シㄋ眉捌洳氖找娴摹第四方面,对洗钱罪的归类不准确,将洗钱罪调整到“妨害司法罪小!豆肌分泄定的洗钱方式包括“隐瞒或掩饰”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获取、持有或使用缸锼貌撇男形:汀肮餐蛭此臁钡南辞形#耙骰蜓谑巍毙为并不必然通过金融途径实施,“获取、持有或使用形M恍柰ü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就很成问题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洗钱罪从目前的
刑法分呗谌碌髡降诹路梁ι缁峁芾碇刃蜃锏姆梁λ痉ㄗ镏小第五部分:结语。笔者认为,反洗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