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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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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9/9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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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诸城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为优化调整畜牧业生产布局,从源头上治理和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畜牧业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13〕32号)基础上,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牧业生产实际,对全市行政区划内的畜禽养殖区域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量减污、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三区”,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修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修订)《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鲁环发〔2016〕176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修订)《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鲁厅字〔2016〕25号)《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畜牧业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诸政发〔2013〕32号)三、划定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可持续发展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统一原则。(四)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具有可操作性原则。(六)依法监管原则。四、划定类型诸城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设立任何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适养区是指禁养区、限养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五、划定区域(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1、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墙夼水库、三里庄水库、青墩水库、石门水库、郭家村水库、吴家楼水库、松元水库、岳岭水库等库区内的全部区域,以及水库兴利水位线以上500米以内的陆域(其中坝下坡脚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调水干线(墙夼水库调水总干渠、引墙入三调水干渠)及其设施两侧外坡脚200米以内的区域。2、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饮用水源地是指卧龙湖水库规划范围以及规划边界外延500米区域范围。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是指城区建成区(四环路以内)及周边500米范围内,镇街驻地主要建成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主要建成区域外学校、医院等人口集中区域周边500米范围内。4、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