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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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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9/9/9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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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一)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三)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二、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其中:1、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收取。2、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险业务,%。%。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险业务由按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2%。收取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收取。° (二)调整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即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2%。收取降低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同时,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三) 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四) 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三、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账户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账户为财政部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户名:保监会一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四、 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办法(一)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按季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各保险公司先以上年自留保费数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按季度平均缴纳,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次年应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扣除。年缴费总额不足5万元的,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 (二)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先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足1200元的基本缴费数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006年初一次性补足差额。已缴数多于应缴数部分,在2006年缴费中扣除。(三) 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采取按定额标准一次性上缴的办法。2005年未缴纳部分,应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