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
汇率制度与外汇管制
第一节汇率制度
汇率制度(exchange rate regime or exchange rate system),又称汇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是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
汇率制度制约着汇率水平的变动。传统上,按照汇率变动的幅度,汇率制度被分为两大类型: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
第一节汇率制度
一、固定汇率制
(一)含义
固定汇率制是指政府用行政或法律手段确定、公布、维持本国货币与某种参考物(黄金、某国货币、某篮子货币)之间固定比价的汇率制度。
(二)类型
第一节汇率制度
(三)两种类型固定汇率制的比较
相同点:
各价,中心汇率按两价之比来确定;
外汇市场上的汇率水平相对稳定,围绕中心汇率在很小的限度内波动。
不同点:
国际金本位制下的固定汇率制是自发形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则是通过国际间协议人为建立起来的。
在价一般不会变动;而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各价则可以调整,其汇率制度又被称为“可调节的钉住汇率制”。
第一节汇率制度
(四)固定汇率制度下的特例——货币局制
货币局制是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国货币与某一外国可兑换货币保持固定的兑换比率,且本国货币的发行受制于该国外汇储备的一种汇率制度。
由于这一制度中的货币当局被称作货币局,而不是中央银行,这一汇率制度就相应地被称为货币局制。
第一节汇率制度
最早的货币局是1849年在毛里求斯设立的,后来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采取了类似的制度。实行货币局制的国家具体实施情况不太一样,但一般而言,货币局制具有如下特点:
货币发行必须以一定的(通常是100%)外汇储备作基础,货币发行量的多少不再完全听任货币当局的主观愿望或经济运行的实际状况,而是取决于可用作准备的外币数量的多少(后备规则)。
货币当局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固定汇率接受市场对本国货币所钉住的外汇的买卖要求。这使货币当局失去了货币发行权和最终贷款人的功能,只能被动地随市场对本币需求的变动,扩张或收缩本国货币的供给,而不能主动地创造国内信贷,而且,这种制度安排对货币当局通过发行货币为财政赤字提供融资做出了严格限制,公众不会产生通胀预期,可有效控制通货膨胀,对于面临高度通货膨胀而政府稳定性政策又很难奏效的国家(如阿根廷)来说,货币局制非常有效,可重建政府的良好声誉。
货币局制作为高度规则化的金融制度,其管理与操作非常简便,运行规则可以为普通公众所监督;而且,货币局不需承担许多央行职能,简化了其管理难度,对于缺乏中央银行管理经验的小型开放经济有着很强的吸引力。
第一节汇率制度
货币局制的高度规则化既是它的优点也造成了其主要缺陷:
首先是名义汇率僵硬,当名义汇率固定而两国通胀率不同时,实际汇率必然在变动,将对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当名义汇率不能随着本上升而导致本国实际汇率上升时,会严重损害该国的国际竞争力。在经济遇到较大的外来冲击时,汇率的僵硬必然会带来很多损失。
其次是导致金融系统脆弱。在货币局制度下,发行基础货币即使以100%的外汇储备为后盾,但这一基础货币经商业银行的多倍信用扩张后,流通中的现金与存款就大大超过货币局拥有的外汇储备。如1997年香港拥有7000亿港币的外汇储备,而港币存款高达16 000亿。若居民失去对固定汇率的信心而出现大规模地将存款兑换成外币时,货币局就将面临难以克服的危机。
此外,货币局缺乏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导致其对商业银行经营中出现的临时性困难无法及时解决,加深了金融系统的脆弱性。
第一节汇率制度
总的来说,采用货币局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是将外部均衡目标摆在突出重要地位,大多为小型开放经济。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就是货币局制,即联系汇率制。目前,我国香港的货币当局被称为“金融管理局”,于1993年4月由港府外汇管理基金和银行监管处合并而成,是金融监管机构,但不拥有发钞权。发钞权掌握在汇丰、渣打和中国银行及中银集团手中。
香港联系汇率制度于1983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它的逻辑很简单:政府设立外汇基金,发钞行在发行港币时,必须按1美元=%的美元,以换取港币的债务证明书,并作为发钞的法定准备金;发钞行可以同样的比价用港币向外汇基金换回美元及负债证明书;其他银行向发钞行取得港币时,也要以100%的美元向发钞行进行兑换,但汇率是市场汇率。1美元= 港币的固定汇率只适用于发钞行和外汇基金之间,发钞行与其他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