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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hnet653 2015/12/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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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刍议对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救济
——以离婚后扶养制度为视角
【摘要】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将陷入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予以适当扶养的制度。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能够为离婚后的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济,因此研究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通过对离婚后扶养制度理论的探讨,结合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实践,对完善我国的离婚后扶养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字:离婚后扶养婚姻自由救助性扶养
引言
在倡导婚姻自由的今天,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法院应当判令离婚。但是在离婚后,因当事人的职业、技能等差异,会出现经济收入、生活水平不同,可能出现一方经济困难,这就需要法律加于救济,离婚后扶养制度作为因夫妻身份而衍生的扶养义务,是对婚姻生活持续请求权丧失的填补与救济,是对离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填补。
一、现状:救济标准随意性、法律适用缺乏操作性
关于离婚后扶养制度,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对此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关于离婚后扶养制度有以下缺陷:
(一)对离婚后扶养的适用范围限制过窄
依据婚姻法第42条的理解,适用离婚后扶养,给予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帮助的情形主要是一方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并不包括可以预见
到离婚后发生的生活困难,这将导致经济地位低下的一方在离婚后其困难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这种法律规定只注重离婚时已经困难的当事人,没有对离婚后会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法律救济,致使许多当事人都无法凭借该规定获得正当的救济。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离婚时能体现出生活困难则可以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予以补偿,但更多的当事人生活困难是在离婚后才会出现。有的是因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年幼子女,照顾患病老人,做起了全职家庭主妇,在离婚后随着角色的转变,在家庭的作用在社会上消失,生活必将陷入困难。
根据法律规定,生活困难必须是指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是以当事人能够生存为条件的,没有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时的生活水平、因婚姻所获得的有形或无形利益、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生活所做的贡献或牺牲,以及一方在离婚后谋求职业或提高就业能力所需的培训与教育成本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这显然不切合实际,无法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二)帮助范围模糊不清
首先,法律规定的“适当帮助”,其性质至今没有什么权威的法律解释。这就造成了许多人根据其表面意思将其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而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杨晓林:《论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硕士毕业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7年。
如果理解为“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则意味着可以给予帮助也可以不给予帮助,不属于法律强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