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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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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xc6688 2019/9/10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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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规范刑罚量权,贯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增强量刑的公性,实现量刑均衡,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刑事审判实,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3(量刑应当贯宽严相济的刑事,到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4(量刑要、全握不同时期不同地的经济社会发和安形势的化,确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1(量刑(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对于具有刑法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用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对于同一事实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任审判员或合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调后的结果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制或者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一60,;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一5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一50,;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lO,一40,。对同案犯中的多个未成年人,在适用减少幅度时应考虑案件的均衡,不同被告人之间因年龄导致的刑期差异不宜过大。2(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其实施犯罪时病情严重程度、犯罪性质等因素,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对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其接受教育的程度、认知能力、犯罪性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4(65岁以上的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5(对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6(对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应当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7(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