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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救灾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的原则。
第三条   救灾应急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国家给予必要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发生的冰雹、洪涝、干旱、雪灾、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
第二章预案启动的条件方式
第五条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一般灾、轻灾四级。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倒塌房屋30间以上,损坏房屋50间以上;
2、死亡人数1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亿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倒塌房屋10间,损坏房屋3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
1、倒塌房屋
10间,损坏房屋10间以上;
2、死亡人数3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村要迅速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乡政府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发生特大灾和大灾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采取的措施,灾区生产、生活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救灾应急反应行动规模根据灾情大小确定。一般灾和轻灾由乡政府负责;大灾特大灾上报市政府给予救助。
第八条   乡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根据灾情迅速采取应急反应行动,并对灾情进行全面核查,核定灾害损失和等级。
第三章应急反应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乡政府和村级组织成立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应急领导小组即为抗灾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和协调救灾急工作。
乡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安监办主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十条   乡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
(二)同时向市市级应急机构上报告灾害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
(三)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四)根据需要申请
上级部门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救灾捐赠物资接收工作。
第十一条   乡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政办),乡政府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主任由安监办主任担任,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