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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同名679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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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同名6798).doc

上传人:bb21547 2019/9/10 文件大小:57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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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压力容器使用规定管理规则发文号:劳部发[1993]442号发布单位:劳部发[1993]442号实施日期:1994年5月1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订。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3、超高压容器。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3、产品竣工总图;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第七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